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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管转身“变”黑客 盗上万条客户信息转卖

重庆商报-上游财经记者 朱婷

    重庆商报讯 信息时代下,很多人都会不同程度地接触到他人的个人信息。如果未经同意而将这些个人信息予以泄露、贩卖,会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渝北男子易某就利用网管的便利,与男子严某窃取公司上万条客户信息,并转卖给他人。近日,渝北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9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被判处罚金。

    去年4月,易某利用担任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科技公司)网络管理员的职务便利,掌握了该公司计算机系统的登录账户和密码。随即,易某在其住处使用该账户和密码,多次进入科技公司的计算机系统,窃取在公司购买产品的客户订单信息共计371条,并出售给他人。

    同年6月,易某与严某商议,由易某提供登录科技公司计算机系统的账户和密码,严某使用批量抓取信息的软件,从科技公司的计算机系统中抓取10815条客户订单信息,并出售给他人谋取利益。其中,将上述信息中的720条信息出售给张某。

    接下来,张某在四川省广汉市的家中,使用昵称为“漫步云间”、“手拿爽歪歪”、“鱼死网破”等QQ账号,在互联网上转卖公民个人信息牟利。侦查人员从其电脑中发现公民个人信息共计49489条,其中张某从严某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720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严某、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情节严重,3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至1年不等。

    提醒

    获取他人信息

    应合法并确保安全

    该案承办法官指出,信息时代下,公民的个人信息数据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这也是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买卖行为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3月15日,新通过的《民法总则》也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法官提醒市民,在从事经济交往活动过程中,一定要树立安全意识,千万不要将个人信息随意泄露给他人,同时也切不可抱着侥幸心理从事此类违法犯罪活动。

作者:Grabsun - 发布时间:2017-04-05 - 点击量:5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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