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辽委办发[2009]36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沈编发[2009]40号),设立沈阳市水利局(简称市水利局)。市水利局是负责全市水行政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全市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
(四)加强水资源的保护、科学配置及节约用水工作,保障城乡供水水源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水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与政策,起草本市地方性水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拟定本市地方性水利方面的政策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编制全市水利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全市主要河流流域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拟订水资源供求的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负责重要区域水资源调度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实施水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发布水资源公报。
(四)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拟定水功能区的划分并监督实施;监测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总量排污意见;组织编制水生态修复与保护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实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五)拟定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六)组织、指导全市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区、县(市)间的水事纠纷。
(七)负责水利建设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及收费的建议;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并监督实施。
(八)组织编制、审查全市大中型和跨地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书和可行性报告;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查;监督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
(九)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市管河流、滩涂的治理和开发;办理市管河流的有关事务;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地区、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
(十)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水域的管理和保护;加强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一)组织指导全市农村水利、饮水安全及村镇供排水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二)组织、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工作;制定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工作。
(十三)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和抗旱工作,对市管河流和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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