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2月14日电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4号国务院令,公布《地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地图编制主体、编制标准等作出规定,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地图,供无偿使用,并定期更新。《条例》规定了互联网地图服务市场准入、数据安全管理、用户信息保护、违法信息监管及核查备案等制度,要求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收集、使用用户信息须经用户同意,发现传输的地图信息含有不得表示内容的,立即停止传输,向有关部门报告。